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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入出境管理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1-04・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 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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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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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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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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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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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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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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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 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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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 任、副主任、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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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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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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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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