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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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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之擬訂、宣…第3條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第9條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任、副主任、組員。第11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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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