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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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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之擬訂、宣…第3條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第9條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任、副主任、組員。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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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