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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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