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5條

督訓組職掌如下: 一、勤 (業) 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項 。 十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