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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局設置下列各隊及人員: 一、公路警察隊:七隊至九隊,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副 隊長七人至九人,均警正;警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巡官十四人 至十八人,分隊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警務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小隊長一百四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五 十四人至一千零八十七人,警佐;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刑事警察隊:分組辦事,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 三人,均警正;組員十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偵查員四十三人至 五十四人,警佐,其中十二人至十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小隊長十 人至十三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三、保安警察隊: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小隊長三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員十八人,警佐。 前項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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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