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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權責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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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