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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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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