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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權責
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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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