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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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