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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掌理台中港港區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項設施) 及麥寮港區之治安秩序, 執行入出境與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及執行港務法令 等事項,其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台中港務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刑事組。 三、外事組。 四、經濟組。 五、後勤組。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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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巡官、警務佐、巡佐、小隊長、偵查員、警員、技佐…第5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所得設下列各隊: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二、安檢警察隊:置隊…第8條本所得依港務區情形及實際需要設派出所。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並依勤務需要配置巡佐或…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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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