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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督察長、組長、主任、保防管理員、督察員、組員、分駐所長、巡 官、警務佐、巡佐、小隊長、偵查員、警員、辦事員、查驗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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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