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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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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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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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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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警正二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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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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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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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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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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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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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所長│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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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內一人辦外事,一人辦│
│ │ │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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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內一人辦外事,二人兼│
│ │ │ │派出所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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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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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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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七 │內一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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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階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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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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