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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花蓮港務警察所的組織、職責和人員編制,目的是為了確保港務警察所有效執行維護港口秩序、保障海上安全等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4-1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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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掌理花蓮港港區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項設施) 治安秩序,執行入出境與 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及執行港務法令等事項,其依 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花蓮港務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刑事組。 三、督察室。 四、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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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一人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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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督察長、組長、主任、保防管理員、督察員、組員、分駐所長、巡 官、警務佐、巡佐、小隊長、偵查員、警員、辦事員、查驗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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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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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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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安檢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員、小隊長、警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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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得依港務區情形及實際需要設分駐所、派出所。分駐所置分駐所長、 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並依勤務需要配置巡佐或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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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副所長 │警正二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 │主任 │ │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分駐所長│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內一人辦外事,一人辦│ │ │ │ │刑事。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內一人辦外事,二人兼│ │ │ │ │派出所主管。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七 │內一人辦外事。 │ ├────┼─────────┼────┼──────────┤ │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階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 │警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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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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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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