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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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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以下簡稱本所),設下列各組、室、中心,掌理花蓮港港區(包括水域及…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所置督察長、組長、主任、保防管理員、督察員、組員、分駐所長、巡官、警務佐、巡佐、小隊長、偵…第5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所得設下列各隊: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二、安檢警察隊:置隊…第8條本所得依港務區情形及實際需要設分駐所、派出所。分駐所置分駐所長、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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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