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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事項。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事項。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事項。 四、節目之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事項。 五、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事項。 六、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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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