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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6條

本臺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主任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編輯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督察員一人,警佐或警正;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十二人,技士十二人,採訪員十四人,節目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導播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導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節目控制員九人,書 記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警察廣播電臺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節目 控制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節目控制員、書 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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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第3條本臺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第5條本臺置總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7條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本臺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地區臺置臺長八人…第10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1條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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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