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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5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總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臺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第10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第3條本臺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第6條本臺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編輯…第7條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本臺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地區臺置臺長八人…第10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1條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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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