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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臺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 令宣導節目。 地區臺置臺長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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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