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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本廠)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 ,掌理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之下列事項: 一、武器維修及零件配製、教育彈藥之裝製事項。 二、車輛之保養、修護等事項。 三、巡迴各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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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