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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廠置課長三人,警正,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九人,課員二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保防管理員一人 ,警佐或警正;技佐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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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