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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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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