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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第8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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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之下…第3條本廠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第5條本廠置課長三人,警正,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九人,課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第6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廠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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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