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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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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