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