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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規範警察機械修理廠之組織、業務、人員管理及工作程序等事項,以確保警察機械設備之維護及修理工作順暢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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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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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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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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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 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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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督察及政風。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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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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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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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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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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