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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 五、本局重大決策及計畫方案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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