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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權責
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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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二、本局預…第18條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業…第20條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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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