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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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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