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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第3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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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