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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第7條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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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