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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規範出版品申請國際標準書號的程序、條件與編目規則,目的在建立出版品的標準編目制度,以利圖書資訊的流通、查詢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1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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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於原出版地未取得國際標 準書號之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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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品,指印刷成冊之圖書,或以印刷為主之其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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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出版品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得依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之規定 ,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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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將國際標 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印製在出版品正確位置上;其書目資料有變更者, 應依本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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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出版品之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由本館建檔及維護,並提供查詢、 轉錄及下載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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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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