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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5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未按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未按規 定辦理核銷,經本會通知改善者,應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 完成改善前,本會得暫緩撥付次一期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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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