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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6條

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 廢止或繳回其當年度之全額或部分補助,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補助經費總 額內,核減百分之十之補助款或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 至五年: 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跨越年度者;或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 達三個月者。 二、未依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執行,達三項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經費支用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 四、無特殊理由,未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經通知補正而 未補正,達五項次以上者。 五、未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經費,經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者。 六、本會核定年度補助經費與自籌經費分配比率,有一項以上子計畫達正 負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經查屬實者。 八、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者。 九、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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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