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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4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於核定年度補助經費總額度 外,以獲獎牌數依下列規定核發績優獎勵金,作為辦理獎勵有功人員之用 ,並於次一年度發放。 一、獲得亞運及奧運(均含冬季運動)優異成績者: (一)奧運金牌: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奧運銀牌: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奧運銅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亞運金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田徑、游泳及體操等基礎運動種類,參加亞運獲得優異成績者: (一)亞運銀牌: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亞運銅牌: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有功人員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亞奧運運動團體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其資格由各該團體自行 認定。 二、培訓隊陪練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其認定以該運動種類取得亞運、 奧運參賽資格後,依培訓計畫遴選進入培訓隊,經本會核定在案者為 限。 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及比率,應提經亞奧運運動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各該團體於亞運、奧運會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功人員分配計畫、成 績證明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展延期限達三個 月以上者,不予受理。。 績優獎勵金,本會得於完成審核程序後,逕行撥入各該有功人員指定之帳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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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