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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5條

本會為協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各項年度計畫,得於年度結束前,擇訂日 期分別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座談,研商次一年度之年度計畫重點,亞奧運 運動團體應於座談前,備妥次一年度計畫綱要,提送本會作為座談之參考 。 前項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綱要及相關資料,本會得衡酌其前一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評鑑等級及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 動賽會之成績等情形,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匡列次一年度補助額度,亞奧 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匡列額度,併同社會贊助預算總額,依第三條規定提 報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本會審查前項年度計畫,得依單項運動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得以年度整 體審查,一次核定補助總額,除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有關改 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補助經費,須於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始予核銷撥款外,餘 分二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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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