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協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各項年度計畫,得於年度結束前,擇訂日
期分別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座談,研商次一年度之年度計畫重點,亞奧運
運動團體應於座談前,備妥次一年度計畫綱要,提送本會作為座談之參考
。
前項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綱要及相關資料,本會得衡酌其前一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評鑑等級及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
動賽會之成績等情形,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匡列次一年度補助額度,亞奧
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匡列額度,併同社會贊助預算總額,依
第三條規定提
報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本會審查前項年度計畫,得依單項運動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得以年度整
體審查,一次核定補助總額,除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有關改
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補助經費,須於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始予核銷撥款外,餘
分二期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