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9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9條

經本會核定之舉辦國際(含亞洲)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參加國際(含亞 洲)性運動競賽、辦理賽前培訓及聘請外籍運動教練者,應辦理包括死亡 、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未 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其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