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7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7條

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舉辦相關活動二個月前,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含辦理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參 賽)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二)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與選拔紀錄。 (三)代表隊人員名冊。 二、前款經中華奧會核備者之賽前培訓,應於實施賽前培訓前一個月,檢 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一)賽前國內培訓: 1.中華奧會核備之參賽計畫及公文。 2.代表隊選拔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選拔會議紀錄、教練及選手名 冊。 3.賽前訓練計畫(含詳細訓練時間、地點、訓練內容、預期績效) 。 (二)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1.中華奧會核備之參賽計畫及公文。 2.國外移地訓練單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項之證明文件。 3.移地訓練計畫(含詳細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 容、預期績效、經費預算)。 三、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含排名賽)者:檢附競賽規程函送本會核備後 ,始可發布,受理報名。 四、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應依本會「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聘用 外籍教練實施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表件資料,函送本會國家運動選 手訓練中心審查後,轉本會核備。 五、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者: (一)於爭辦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或主辦國際邀請賽前,應依本會 「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規定,事先陳報主(承)辦計畫書 ,經本會核定後,始可向國際體育組織提出申請或發函邀請。 (二)於競賽舉辦前二個月,應檢附本會核定之主(承)辦計畫書暨籌辦 計畫書(含經費預算及競賽規程),陳報本會核辦(副本函送中華 奧會彙整登錄)。 六、設置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者:檢附訓練計畫(含時間、地點、教練群 、選手來源、訓練綱要及訓練效益評估等)函送本會核備。 七、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應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核備: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 1.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 程序及相關規定)。 2.主辦單位邀請函。 3.選拔紀錄。 4.出國人員名冊(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5.經費預算表。 (二)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應檢附講(研)習會實施計 畫(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及課程 配當表、授課課目、時間、時數、講座及經費預算表等資料),函 送中華體總核備。 八、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者,應檢附會議籌備計畫(含 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及經費預算等)函送中華奧會 核備。 九、出席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核 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大會日程、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二)會議代表名冊。 (三)經費預算表。 十、邀請外賓訪臺者:應檢附邀訪計畫(含對象、人數、日程及活動內容 等)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十一、辦理全民運動及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之配套計畫者,應檢送活 動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經本會核定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於辦理採購前檢送招標文件( 含招標須知、契約及標單)、採購項目及預算表等資料函送本會核備,並 於開標及驗收時,函請本會監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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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