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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2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採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之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電子連署系統,係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建置之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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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