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第7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7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一併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