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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4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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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