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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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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