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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經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 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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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