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1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經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 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