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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文化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前項第一款外來憑證及第二款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則由文化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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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