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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6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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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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