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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1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九、投資相關資訊。 十、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十二、獎勵或捐贈之對象、金額與當年獎勵或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公告之一定金額,及報經許可之文號。 十三、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附屬作業組織之財務資訊。 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社福法人無前項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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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或附表」的其他條文

第39條附註或附表,包括功能別費用表(附表五)。前項功能別費用表,應按功能及性質別,將各項支出歸類如…第40條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一、收入:指附屬作…第42條社福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第43條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一、淨值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第44條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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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