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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3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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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