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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第4條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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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
第7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將文件、資料上…
第3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
第5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
第6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
第7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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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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