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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第7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將文件、資料上…第3條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第5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第6條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第7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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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