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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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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