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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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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