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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記帳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衛生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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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